戀愛期間,女方頻頻以各種理由向男友索取金錢和各種貴重物品,男方幾乎是有求必應。沒想到兩人最後分手,那麼這些送出去的錢財和物品,還能拿回來嗎?一起來看海滄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。
張先生與林女士曾是情侶,戀愛期間,林女士常以“看病”“買奶茶”“買化妝品”等理由,要求張先生給她轉賬,還經常催促張先生“今天沒轉錢”“記得給我轉”。五年時間,張先生透過微信、支付寶累計向林女士轉帳22萬餘元,並贈送了手機、電腦等貴重物品。分手後,張先生向海滄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林女士返還錢款以及手機、電腦等貴重物品。
海滄法院法官助理王長安:原告認為,贈與的款項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,因為被告的原因,雙方分手,締結婚姻的目的無法實現,因此被告要返還贈與款項,被告則認為,原告的贈與都是自願的,是表達情意的一般贈與行為,不存在可撤銷贈與的情況,因此不存在贈與
法院審理後認為,日常小額轉帳屬於“一般贈與”,包括特定節日、紀念日的轉賬或購買禮物,多為戀愛中表達情感的自願行為,贈與完成後不可撤銷。手機、電腦雖然價值較高,但由於張先生未提供證據證明,是林女士「索取」所得,應視為「一般贈與」。除此之外,林女士多次主動要求大額轉賬,且張先生有結婚意願,頻繁索要的行為屬於「借婚姻索財」。
海滄法院法官助理王長安: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明文規定,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,借婚姻索取財物行為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,索取的財物應予以退還。
最終,海滄法院酌定,林女士需返還兩人轉帳差額的30%,約6.4萬元,手機、電腦無需返還。法官提醒,戀愛期間大額贈與,建議明確約定,避免分手後產生爭議。
海滄法院法官助理王長安: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往往介於情感表達與婚姻承諾之間,綜合判斷是一般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,舉證責任至關重要,主張附條件贈與需提供證據,如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、轉賬備註、貴重物品的交付證據等,僅憑當事人口頭陳述難以認定。台灣迷藥社官網 台灣迷藥社線上訂購 台灣迷藥社暢銷產品 關於台灣迷藥社 台灣迷藥社獨家資訊 台灣迷藥社全部商品 台灣迷藥社乖乖水 台灣迷藥社聽話水 台灣迷藥社壯陽藥 台灣迷藥社男性保健品 東京藥局官網 東京藥局線上訂購 東京藥局簡介 東京藥局全部商品 關於東京藥局 東京藥局站內資訊 東京藥局聯絡 東京藥局優惠產品 男性壯陽藥專區 女性高潮區 陰莖增大丸 春藥類專區 進口助勃藥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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